律师文集
浅析如何判断离婚案件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孙奎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行政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xx市葛xx镇官仓村五社诉xx市人民政府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和土地确权纠纷案,撤销了xx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书;2、成功代理xx县青溪股份制水电站诉xx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xx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xx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分别在原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原xx县委书记罗××涉嫌受贿罪案、xx县交警大队指导员唐××等5人侵占xx县华兴大理矿国有资产案、蒲××等8名川籍民工山东寿光涉嫌聚众斗殴罪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庭辩护,取得良好的审理结果;同时,积极为因刑事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上百万元。
民事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谢××与xx省xx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竟业限制纠纷案,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谢××不承担竟业限制违约责任。2、成功代理李××与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人身损害纠纷案,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公司医院赔偿李××19万元。3、成功代理王某某与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法院判决谢某的婚前财产归王某某所有。4·成功代理王xx与藏xx分家析产纠纷案,法院判决37万拆迁款归王xx所有。

合同、公司、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方面的部分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与冯××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无须支付工程佣金费。2、成功代理辽宁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博瑞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3、成功代理成都排水设施管理处与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
孙奎律师严谨的工作作风、娴熟的法律技巧多次受到委托人的赞誉和办案单位的好评,竭诚为各界朋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孙奎律师交际广泛、思维敏捷、推理严密、办事干练;诚信、高效的办事风格;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同时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法律实务中,除了办理大量的诉讼案件外,在非诉讼方面,一直与媒体合作,针对社会热点、暗点,惩恶扬善。专长领域: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自诉律师,北京行政复议律师,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分家析产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公证代理律师,律师见证,北京公司法务律师,北京遗产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债务追偿律师,北京民事调解律师,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私人法律顾问律师,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北京经济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法律服务,崇文律师,丰台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律师

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房产委员会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

中国法网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某 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工作六年,先后在会计、行政部经理、子公司经理岗位从业,熟知公司运作模式以及公司合同、人事等管理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 法律顾问执业经验。执业宗旨:诚信、专业、专注。服务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法律领域,范围涵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以来,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视客户为上帝的人生态度,所办案件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受到的质疑也是较多的。尽管我们说司法不公是个别现象,并非如有人所渲染的那样严重,但也绝不可小视。基于广大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他们心中的司法公正更多的是看审判的过程及判决的结果公正与否,故本文从审判阶段谈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以及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应如何创新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如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查办力度。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既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最基本的法定案件,那么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则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在1989年12月13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具体列举14条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时,立法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对此可以总结吸收,形成了目前此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公告失踪,另一方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下系笔者对上述几种情形的理解与分析。

  一、一方当事人有法定过错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即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就上述情形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可以以此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能单纯的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或姘居一方的手段,不能强制维持已经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当然,可以利用其它方式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同时从某些方面来讲这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为维护人格尊严与确保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增进夫妻之间情感,维护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秩序,创建和谐社会。我国婚姻对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予以明文禁止。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不局限于配偶双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当夫妻一方有针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时,配偶一方以此提出离婚诉讼的,可适用此条款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因此而破裂。另外,在实践中还要适当地把握行为人所实施的这类行为的程度,如果仅仅是偶尔实施并且性质不严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着重对行为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确指出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双方和好。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一指导原则。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一般都是些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终日游手好闲,惹事生非之人。既消耗了家庭财产,又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甚至以致家庭终日不得安宁,染此恶习者,常常四壁皆空,生活无以为謎,更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囚笼。何言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赌博、吸毒等行为是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遭到极大破坏,从而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法院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还应着重审查其是否属于屡教不改。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悔改态度诚恳,能痛改前非,对方亦能谅解的,应当着眼于调解夫妻和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爱怜、敬重、忠诚、喜爱之情。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可体现在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体贴、互相关系等诸多情形。而这里所说的“分居”即是指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其具体表现为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系,互相扶助等。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应当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两地分居。审查分居的重点应当放在双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而且分居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以此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除了具体列举上述四种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外,还有一条补充性的、富有弹性的概括性条款,即第32条第3款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这四种情形并不是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讲,如果没有以上这四种情形出现,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也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情形发生,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可以通过调解和好的,也不宣判决离婚。

  如果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种情形出现,对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希望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判断。在实践中,应将以上几个方面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不能片面地看待某一个点。防止以点盖面,以偏视全。从而以达到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目的。只要当事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那么就要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把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如果经过多方努力,当事人仍然没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应为依法判决离婚。

  另外,婚姻法除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形的,还规定了: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所谓的“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从以上解释中不难看出“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自然人的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因此“宣告失踪”其中条件之一;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基本要件。因此,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

作者: 赵斌 董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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