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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平律师
四川-成都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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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我之见
更新时间:2011-01-02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我之见

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法律规定上有处理普通医疗损害赔偿的普通民事法律规定,也有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法律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但无论是从我本人的办案经历来说,还是法律服务行业甚至司法机关在内的普遍共识而言,适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医患纠纷,是很难切实、有效地维护患方应有合法权益的。首先,或许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特别法律规定的制定机关出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分配,此类特别规定,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院方面比较有利或者说有所偏向,例如有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对患方就极为不利;又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及人员组成,鉴定机构并非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与医院或者医院的主管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其鉴定专家组成员几乎清一色的医生等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然而对法律程序等规定的了解几乎也是一片空白,更不用说知晓、理解甚至精通法律规定,而且患方根本就没有作出任何实质选择的权利。其次,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及其成员存在着上述问题,就意味着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尚未开始,其结果实际上早已大白于天下,最终既达不到均衡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应有效果,也无法真正切实、有效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应有权益,更无法缓解甚至消除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使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法律规定最后成了维护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操作行径、漠视患者生命健康甚至草菅人命的遮羞布。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患方若与医院等医疗机构出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可先行寻求医院等医疗机构或者卫生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调解,但在协商调解不了或者达不到应有的预期目的之时,不应把所有的希望寄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幻想与医院等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及其成员,会冒着被处罚等风险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本人认为对于与医院等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方首先应当注意搜集存在医患关系、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违法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而后先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毕竟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相对于医院等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而言,属于比较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鉴定成员分门别类比较系统、专业,其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比较客观、公正。而后再以此结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患方应有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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