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名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79年喜得贵子张生。2000年,张名一家居住的平房拆迁,夫妇商量以后,决定用平房的拆迁款,购买了位于六环边上的一套商品房。因为夫妻二人十分喜爱儿子,并且只有一个孩子,为了避免将来房子更名过户的麻烦,夫妻二人决定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张生的名下。
但是2013年,夫妻二人因为感情出现问题,决定离婚,并且张名要求分割共同居住的六环边上的商品房。但二人在分割房产却遇到了麻烦。房产登记在儿子张生名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名十分困惑,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并且儿子也承认是夫妻二人的,怎么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无耐之下,夫妻二人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济宁资深律师
鲁绪昌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争议的房产属于应当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所以,本案争议房产的权属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张名要求分割的房产登记在儿子张生的名下,是其子的个人财产,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