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
津人社局发〔201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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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2013年5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
第三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共十种,包括:《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文书一)、《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文书二)、《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三)、《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四)、《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文书六)、《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文书七)、《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文书八)、《注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文书九)和《送达回证》(文书十)。
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内容。
第五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应按一式三份出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立卷归档,其余两份分别由企业行政方和工会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有效期满后一年。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须按规定加盖行政许可公章后方可下达。
第六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编号由使用单位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定编制。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使用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文书过程中,应当建立文书使用管理台帐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