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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茗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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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差别
更新时间:2013-05-17

定金与订金的差别
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作为合同担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
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订金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预付款。
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善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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