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股权转让价格及风险
柯军霞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一、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是否需要与股东出资额相等?

法律并未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出资额,转让价格更多地是参考公司目前净资产、财务现况、无形资产以及今后的预期利润、发展前景、行业状况、业绩预期等。股东的原出资额只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不是唯一标准。

二、怎样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在股东自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一般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及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

上述几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

1、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方法后,还可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2、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

三、以避税为目的签订备案协议是否有效?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以避税目的签订的备案协议及其中约定的股权转让金额应属无效,甚至会涉嫌偷税罪。

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等税法来看,计算股东所得税并非完全以备案协议中股权转让款作为唯一依据,只要约定原股东负责公司以前的债权和债务,计算所得税时应扣除股东需清偿的公司债务、出资额等,并结合公司债权等因素来最终综合确定。

因此,股权转让当事人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尽可能以合理方式固定下证据以证实,签订的哪一份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还原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款,以防控法律风险。

一般常用的固定真实意思方式有:1、签订补充协议或制作备忘录或会议纪要,说明如此办理的原因,声明股权转让价款的真实意思;2、让股权转让备案协议中价款有利的一方予以单方书面声明形式,说明真实价款,并表示放弃备案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格利益等。

因此,以避税为目的而简单将工商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价款改为股东出资额一致的处理方法,一定程度上是对税收法律政策误解,并且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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