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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祸无情人有情 法律援助送温暖
陈亚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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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从业21年

人祸无情人有情

法律援助送温暖

案情简介:

2012年春天一个细雨绵绵的早上,阜宁县板湖法律服务所办公室来了一位年仅6岁的法律援助申请者小朱,阜宁县板湖法律服务所主任陈亚洲接待了她。在其母亲的叙述下,了解到在这个小女孩3岁多的时候,2010731日,一场无情的车祸又夺去了她的父亲生命。车祸过后,肇事者共赔偿45万余元,赔偿款全部被爷爷朱某、奶奶刘某领走。现在女孩希望能够分得属于自己的扶养费及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陈主任当场就决定为小朱提供法律援助并亲自代理案件。

承办情况:

考虑到小朱已经失去了父亲,跟爷爷、奶奶的纠纷最好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陈主任在第一时间约来了小朱的母亲及其爷爷、奶奶,向他们开诚布公地表达自己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及如何处理这一笔用亲人生命换来的赔偿款。小朱的爷爷提出自己也不是想要这笔赔偿款,只是为孙女保管,等小朱长大后,自己会归还这笔钱。但在如何保管、保存这笔赔偿款的事由上,由于当事人的分歧过大,调解没有成功,只有走诉讼路径。

2011411,小朱一纸诉状将其爷爷、奶奶告上法庭,陈主任作为其代理人共为其提出了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3万余元的费用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而作出的赔偿,实质上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虽然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在原、被告之间加以合理分配。小贝父亲的死亡给原告与两被告均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精神损害赔偿金亦应在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平均分割。赔偿总额中扣除原告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支付的丧葬费外,剩余数额原、被告平均分割。法院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32648.14元。

简要点评

因父亲的突发意外身亡,央及女儿小朱,随母生活,但她还是父亲的女儿,她现在是幼儿园的小孩,她现在是需要基本的生存条件。面对父亲的死亡,小朱是不幸的;然而小朱又是幸运的,她正好到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遇到了如此一位仗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援助工作者(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认真服务的态度,并不因为这是一件援助案件而有丝毫怠慢,认真负责,全力以赴直至达到维护受授助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正如法律援助中心另一位工作者所说的,能为社会的一些弱者贡献出自己一点点力量,感到十分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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