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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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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代理之乱象
更新时间:2013-05-12


  “新工种太复杂,我做不来!”2012年春节刚过没多久,刚回工厂上班就被安排到新车间工作的阿鸿抗议道,紧接着不少工友跟着阿鸿,先后走出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工厂。

  不久,工厂老板黄先生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有24名工人将他告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2.4万元。

  仲裁和一审法院都驳回了工人的请求,案件上诉到佛山中院。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24名工人中,有11人私下表示,只要自己能拿回3000元就满意了,但就是不敢签调解协议。

  “头儿说了,谁要是私下妥协了,律师会告我们违约!”阿强为难地说。

  “我是做风险代理的,判决才是工人们的最佳选择,也只有判决才能得到更多代理费,我何必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呢?”法官主持调解,在向律师了解情况时,律师一语道破天机。

  “算了算了,我们还是同进同出吧,法官,你直接判吧。”阿强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作出了自己的决定。

  2013年2月6日,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整件事中,工厂虽然发工资有点晚,但因为经过一个春节,大家都在休假,所以还是在一个合理的期限范围内,严格来说不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阿强等24名工人最终因为误信带头工友,分文无收。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标的小、劳动者诉讼费用承担能力较弱,劳动者一方通常会委托一些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法律人士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参与仲裁及诉讼活动。有些代理人职业操守较低,对他们又缺乏必要的监管机构,在利益面前,不少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从事代理行为不规范、企图利用法院的司法权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甚至是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在劳资纠纷中,代理行为乱象丛生,常见的有如下情形:

  其一,当事人在从事委托代理行为时,为了方便,往往会签署多张空白委托书,这为代理人留下操作空间。而因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在仲裁申请未获支持而申请人又放弃起诉时,代理人有时会利用申请人在仲裁程序留下的空白委托手续及仲裁申请书提起诉讼,企图在法院支持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时,私吞案款。

  其二,代理人在代替当事人领取案款之后逃逸。如果当事人选择委托外地无业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此种情形发生的几率就会很大。一旦发生,鉴于代理人在形式上拥有“领取案款、调解、和解”等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就只能选择起诉原代理人不当得利而无法再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其三,代理人代替当事人签署起诉状、委托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或者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的落款必须是当事人本人签署,否则就不能视为当事人有真实的起诉或者上诉意图。有的当事人为图便利,让代理人代签起诉状等,一旦未能及时发现,在二审程序中原审案件就可能因为起诉状签名虚假问题而被发回重审,无谓的延误诉讼进程。

  其四,代理人大包大揽,给当事人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调高当事人胜诉预期,以此争揽案源。当事人一旦败诉,往往会将矛盾集中到承办法官身上,造成信访隐患。此外,还有部分代理人为获取案源而挑动当事人提起诉讼,人为增加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因素。

  其五,代理人实为律师,但是却以公民身份进行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不是律师,却以律师身份蒙蔽当事人代理案件。前者是因为律师收取代理费用之后需缴纳税款以及上交律所提成,为得到全额代理费,这些律师便隐瞒真实身份,不给被代理人开具发票,一旦发生代理纠纷,则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后者常常是为了获得代理权限,代理人便虚构自己的律师身份,骗取当事人的信任。

  为了切实维护正常的诉讼代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海淀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

  海淀法院在通知当事人领取开庭手续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规定,告知当事人能委托的代理人的范围;在开庭准备阶段,则要求严格审查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对不符合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如果发现代理人代理权限存疑,要及时就无权代理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风险告知,并及时与当事人本人取得联系,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核实当事人的起诉及委托意图。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不规范代理行为,承办法官要对代理人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拘留等或者建议主管机关对代理人采取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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