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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曙律师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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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的区别 (枞阳)
更新时间:2013-05-04

现实中我们有时不是很注意,但出现纠纷时一字之差可就谬之千里了。

定金(不超过合同总额20%),具有担保惩罚的性质,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押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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