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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香律师
福建-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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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更新时间:2010-12-0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林丽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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