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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元平律师
陕西-安康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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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盗窃罪数额问题的看法
更新时间:2006-11-29

对刑法盗窃罪数额问题的看法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 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 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是1998年3月最高院确定的标准。在当前经济社会中,价格与价值的现实情况,盗窃的数额以五百元为起步点,已经与1998年前当时物价水准所确定的盗窃犯罪数额起步点,不相境同,且当与治安处罚法律规定数额相衔接。建议:应该按照现实物价水平及人们平均生活水准,对犯罪经济数额起步点认定,加以调整为妥,既符合中国国情,也与中国现实公民生活水准相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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