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工伤事故维权
鲁绪昌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495人
山东-济宁
主任律师
从业14年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说法

  由于职业环境的复杂性和用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的缺失,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形形色色的工伤事故总是频繁发生,给劳动者带来痛苦甚至死亡,也给企业也带来巨大损失。

  所谓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同时,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几种视为工伤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发生后,由于具体原因的复杂性和利益及认识的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产生纠纷,甚至酿成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判断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景区门票定价机制亟需
0人浏览
快递柜是否应当收费
0人浏览
业内专家详解新个税法实施要点
0人浏览
高校学生人财安全需谨记
0人浏览
下班后有无义务回复工作中微信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