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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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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3-04-26

我在某财产保险公司给我的私家车买了保险。去年大雨时,我在驾车行驶中,因车辆发动机进水造成发动机损坏,我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让我自行拖至4S店,并且第二天才去拍照。之后,保险公司告知我发动机进水属于我们签订的合同中的免赔责任,只同意赔偿发动机清洗费。请问律师,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明显提示我,这个免责条款有效吗?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当双方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履行说明义务有争议时,保险公司作为负有说明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综上,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证据显示其已经履行了该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您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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