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收监服刑人员有无继承权
鲁绪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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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主任律师
从业14年

家住济宁泗水泉林的林某是家中最小的孩子,从小饱受父母和姐姐的溺爱,致使他不服管教,沾染了很多不良习气。林某前后因为盗窃、抢劫等恶性犯罪多次被劳教、判刑,家里人因为他伤透了心。就在他第二次进监狱服刑时,他的父亲曾当着亲友的面发狠说:“以后这家里什么都不给他,你这当姐姐的也不许资助他。”就在林某第二次服刑期间,他的父母双双离世,在处理父母遗产的时候,他的姐姐也没有留任何财物给他。

林某的姐姐认为,孙某不学无术,天天惹是生非,丢尽了家里人的脸,而且父亲生前说过叫她不要管弟弟,也不要留任何东西给他,更何况他目前在“服刑”不应具有继承权。但是在办理财产过户的时候,需要林某签字,林某见到自己的亲姐姐“独吞”了家中的所有财产,便拒绝签字,于是林某的姐姐想将不明事理的林某告上法庭。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

虽然林某正在服刑,但他所犯的罪并没有导致他继承权的丧失,而且林某父亲生前的那句话也算不上是遗嘱,所以林某可以继承他应得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的林某虽然是罪犯,但他所犯的罪行跟被继承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林某与其姐姐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林某的父亲当着亲友的面所说的一段话也不属于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林某的父亲说这话时虽然有很多见证人在场,但他因为不处于危急情形之下,所说的内容不应算为口头遗嘱,所以林某的姐姐不能因为其父亲这句“气话”,成为遗嘱的唯一继承人。

综上所述,林某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林某与其姐姐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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