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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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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署名要慎重
更新时间:2013-04-26

邱石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十几年前和妻子离婚后一个人抚养儿子长大。为了儿子有套结婚新房,2012年,邱石卖掉现有住房,穷尽自己所有买了一套新房,房产所有人登记为邱石和他儿子。其后邱石儿子因交通意外死亡,邱石万分悲伤,想卖掉新房。但由于邱石儿子是房屋共有人,拥有一半产权,儿子离世后,这部分产权就成了遗产,要由邱石和其前妻共同继承,没有邱石前妻同意,邱石无权处分整套房屋。后经法官和律师协调,最终邱石补偿前妻25万元才得以卖掉房屋。

对失独父母来说,痛失唯一骨肉,本已十分伤心痛苦。失独后还要为了财产起纠纷,无异于伤口撒盐。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中老年人应该如何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合理规划和分配,避免类似案例纠纷的困扰呢?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中,邱石购买的新房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邱石本人和邱石的儿子,所以邱石与其儿子对这处房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而邱石儿子去世后,其儿子所有的那一半房产变成了遗产,应按照继承法有关遗产继承的规定由父母继承。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各个共有人对其全部共有的财产平等地而不是按份地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是:(1)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2)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必须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3)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共有财产,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邱石与其儿子系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经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家庭财产共有关系,所以邱石与其儿子是共同共有关系。

当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一死亡时,继承开始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确定遗产的范围。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将应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从共同购置的财产中分离出去,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所以本案中,邱石新购买的房屋属于邱石与其儿子共同共有,当其儿子死亡,房屋一半的产权属于其儿子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邱石儿子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母。即便父母已经离婚,其母亲也是继承权人,有权继承邱石儿子的遗产。

所以,本案中,邱石购买的新房一半的产权属于其儿子的遗产,应由邱石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邱石及其前妻继承。

中老年人要合理规划、分配名下财产

记者:中老年人怎样做才可以避免失独后出现财产纠纷呢?

张克律师:首先,不应该将财产尤其是房屋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百年之后财产由子女继承是我国通行的做法,但很多老人过早把财产移交,一旦碰到子女不孝顺、离婚、甚至意外死亡等情况,各种财产纠纷也会接踵而来。比如上述案件中,邱石儿子意外死亡,导致新房一半所有权变为儿子遗产,由邱石及前妻继承。所以对待财产一定要多方面权衡再做相应举措。

另外,还可以对自己的财产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托管,委托专门托管机构根据自己与托管机构生前签订的协议在死后进行财产处置。在美国,遗产信托使用十分普遍。美国有一种常用的遗产信托设立方式:(1)当事人首先设立赠予人保留年金信托(简称GRAT),并开列受益人名单;(2)当事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向GRAT放入一大笔资金。在现有GRAT条款规定下,GRAT的本金加利息,在经过预先确定的时期后全部转回到自己继承人名下。成立遗产信托,一方面能帮助遗产所有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另一方面可以使遗产保值增值。


失独老人问题的解决

记者:应该如何解决社会上失独老人问题?

鲁绪昌律师:无论是生活上还是精神上,失独老人面临着很窘迫的状况,目前法律在对失独老人帮扶上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要解决好这一问题,还需要各方面努力配合。

一、借鉴国外养老经验,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体制

国外有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有些是公有保险来承担,有些是用商业保险来承担,也就是说让身边没有人照顾的老人由护理人(helper)提供所需的日常护理。这些护理人员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所照顾老人的亲人,并且由这些照料者所在机构负责给老人送终,只不过费用是由保险来支付。

现阶段,国内应借鉴上述国外先进养老经验,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体系:

(1) 成立针对“失独”家庭的专门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心理咨询服务,摆脱心理阴影,排除心理障碍,给他们以心灵和精神上的抚慰。

(2) 适度放宽收养政策,为失独家庭收养子女开辟绿色通道,创造各种便利制度,打破“不允许收养成年人”的法律障碍,以缓解丧子带给独生子女家庭物质、精神生活上的打击。

(3) 健全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可由政府部门为失独老人购买综合性保险,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失独老人的经济困难,提高独生子女意外事故的风险意识,从而解决养老机构在接收失独老人时的后顾之忧。

(4) 在医疗方面给予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些额外优抚。在医疗机构内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让其享有优先诊断、优先治疗的政策。

(5) 在民政系统、计生部门或社区系统等一些相关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去负责失独老人的问题。

(6) 为失独老人优先进入养老院提供各种政策优惠,乃至为失独家庭建立更具针对性的专门养老院,完备各种养老设施,让失独家庭可以通过集体化的养老场所相互“取暖”。建立“公办民营、政府投入资源、专业化公司管理运作”的养老机构。

(7) 借鉴国外老年公寓以及“半托制”养老方式:老年公寓有多个单元房,只租给55岁以上的老年人。也称“退休社区”或“退休之家”,除了租赁房屋外,还提供就餐、清扫房间、交通、社会活动等便利服务,同时设立医务室、图书室、计算机室、健身房、洗衣房、紧急呼叫系统等。“半托制”养老机构就是老人白天在养老机构生活,晚上回自己家。

(8) 提高对失独老人的补偿标准。对于失独老人来说,完全没有儿女的赡养,只能靠有限的退休金维持生活,经济压力可想而知。建议根据各地消费水平的不同,制定和提高最低扶助标准。除了提高失独家庭每月的补助标准外,还可以对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 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对失独群体的赡养保障条款,明确具有赡养责任的管理部门,同时各地按照修改完善的法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条例。

(2)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失独老人监护人。许多养老机构规定,老人入住时签订一份入住协议,需要有担保人签字。对于失独老人来讲,他们大部分其他亲属都不愿签字担保。所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实施原则或实施办法,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原则条款具体化。规定当“失独”老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相应计划生育部门或居委会、街道办为法定监护人,提供生活护理,明确上述机构的法定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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