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里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数量、主要原料、重量或其他特点的文字,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会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申请的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副词以及其他的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字,所表述的含义大体相同,是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会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但含义或整体看起来很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3.如果两个商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部分组成,其中两商标在显著部分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但如果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