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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增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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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3-04-2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关键是责任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一)确定赔偿的当事人(责任主体)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确定当事人身份和基本信息:(1)肇事司机身份和基本信息。(2)肇事司机和车主身份和基本信息。如果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时,应确定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基本信息;弄清楚肇事司机和车主的关系(如雇佣、租赁、借用、挂靠关系);弄清楚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是多少);如果车主是法人的,还应到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工商档案。

起诉时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二)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按规定应该在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在目前没有其他可以救济的渠道,一旦做出认定,就成为法院审判的一个证据,责任的大小与赔偿数额有直接联系。

(三)医药费的垫付问题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四)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向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申请,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法医中心留存。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

鉴定部门在公安机关和某些法院中会有设置,在公安机关和法院之后也会有专门的鉴定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办案机关直接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作出鉴定。

(五)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定

根据20045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至三十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死亡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具体标准以及城乡差别来确定,这是一个比较专业且复杂、繁琐的计算量化过程,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支付,后续治疗费,按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等级别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省)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7.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11.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当事人事故责任予以确定,但交通事故纠纷的此项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

6、责任承担问题

该责任承担主要是依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承担也有原则性规定,具体为第76条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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