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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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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著作权)
更新时间:2010-11-30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统称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面对司法实践中日益涌现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有必要对该项权利的涵义以及如何加以保护进行探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义

?1、国际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199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两个被称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2、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2001年的《著作权法》把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纳入了著作权利中,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之间的关系。2003年底,最高院推出了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报刊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所享有的权利等,进一步丰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对该权利的定义基本上与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一致的,也符合我国加入WTO的要求。解析该项权利,其具备了以下几个特征:

一、该项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只有其本人或经其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即不局限于互联网,还涵盖了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的其它网络;

三、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和交互性的,任何公众均可以在某个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是主动获得,而不是被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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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易受侵犯的原因浅析

?1、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成本相对于维权成本较低,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易受侵犯的原因之一。

例如:任何网民在google网站上输入"免费音乐下载"的关键词,都能得到成百上千个相关的网页,在登录这些网站进行歌曲下载或视听后,可以分文不付,缘于提供下载的网站大多是免费服务。但是唱片公司却作为歌曲版权的所有者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所以纷纷主动维权。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曾在2004年3月开始了"面向网络音乐非法下载的广泛维权行动",陆续向相关的网站、音乐搜索经营者甚至个人发送了"警告信",并首先拿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开刀。200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榕树下网站在榕树下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的网络音乐传播行为是侵权行为,榕树下须向华纳公司支付1.5万元赔款。虽然被告的行为能够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侵权赔偿金与侵权所获整体利益相比悬殊巨大,其判决结果不足以对其它同类侵权人起到"杀鸡骇猴"的警示作用。因此,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是愈演愈烈。

?2、互联网开放式、交互式等内在特性给著作权人控制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难度。

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链接着数以亿计的网络用户,从技术角度分析,互联网是INTERNET上那些支持WWW协议和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的客户端PC与服务器的集合,通过它可以存取世界各地的超媒体文件,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软件以及声音。作品一旦被上载到互联网上就可能为成万上亿的网民使用,如果对作品未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权利人或网络服务商都很难对其他人的使用加以控制。所以单凭著作权人一己之力来控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几乎不可能。

?3、广大网民的需求以及从互联网免费获取信息的消费习惯造就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易受侵犯的客观原因。

大部分情况下人们通过传统的方式获取相关作品都要付出相应的对价,但自从互联网兴起后,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海量的作品,最吸引人的是免费获取。由于互联网在发展之初所扛起的免费大旗早已深深地插入了人们心中,要想短时间改变人们网络作品免费的消费习惯无异于登天。

?4、网站经营者获取权利人授权的渠道不畅通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侵犯的原因。

最高院于2003年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虽然表明了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可以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作品,但是使用人经常面临无法找到权利人并获得其授权的难题,供需信息极不对称,就是想交版权费也不知道该怎么交。网站经营者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先斩后奏",等权利人找上门再说。这种恶性循环导致的后果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极易遭受侵犯。

三、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及思考

??1、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提供参考

以美国为例,美国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在报告中指出,图书馆为保存数据目的可以将作品做数字化处理等,图书馆对作品做三个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在同一个时间使用不得超过一个。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体系中,以国会图书馆为代表的许多图书馆都把网上书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可以全文上网供读者在线阅读,另一部分是仍在版权保护期内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稿酬之前,只有书目、图书简介及相关书评可以上网供公众阅览。如果读者想进一步了解图书的内容则需要到图书馆按传统办法借阅。应该说美国的这种做法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能够满足公众利益的需求。立足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发展现状,我们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成功的做法,为我所用。

??2、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要求大力推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建立桥梁。

正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当下所起到的良好的示范作用一样,政府有关部门应引导社会团体、权利人等,创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依法对其进行有序的管理的同时,为网络信息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建立桥梁。??

??3、继续加强立法进程,和立法水平,为信息网络传播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信息网络传播的专项法规已经实施。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还于2004年底联合举行了听证会,就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因此,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单独立法进一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有助于鼓励更多的优秀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平衡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促进信息网络传播在互联网媒介上的良性发展。

??4、提高全民著作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到企业、学校和小区,以案说法,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法律意识。除了加强选传还要严格司法,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应对不同时期不同的突出矛盾。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11条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7条的"复制发行",这就从刑事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力度。该解释对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另外,还要出台更合理的司法解释和培养更高的法官素质,通过法院判例,通过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侵权者付出所获收益的数倍或数十倍代价,切实起到法律的指引和评价作用。

最后,在加大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的同时,不能走向极端,既要制止侵权行为,也要顾及到公众利益,防止知识专权的产生或者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保证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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