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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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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更新时间:2013-04-23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查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请示》(潭政[201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
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区 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 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湘潭市区 117000 105300
湘潭县 105300 93600
湘乡市 105300 93600
韶山市 105300 93600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 田 2340 按征收地水田所属类别,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
2080
专业菜地 3900 按征收地的所属类别,生长期不到1年的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3510
专业鱼塘(含特种养殖) 3510 按被征鱼塘所属类别,按青苗补偿费标准补偿,鱼苗池(塘)按青苗补偿费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
3120
旱 地 1560 按征收地所属类别,生产期不到1年的,按征收地所属类别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藕 田 2340 栽种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栽种后按100%标准补偿。
水 塘 1400
水 库 940








青苗补偿费标准


补偿标准


果树种类 苗 期 定 植
管理期 始 果 期 盛 产 期 衰 老 期
蜜 桔 1040~1300 2210~2860 3770~4680 4680~7540 1170~650
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910~1170 2080~2600 3250~4160 4550~7150 1170~520
茶 叶 780~1040 1040~1950 1950~2600 2600~3640 1040~780
油茶、油桐 520~1040 1040~2080 2080~2860 2860~3900 1170~780
苗木、花卉、
药 材 普通的按1885~2340补偿,名贵的按1950~4550补偿。
备 注 ①蜜桔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5年;
始果期:栽种5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2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8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3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②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柚、橙:50~60株/亩;桃、李、梅:60~80株/亩;葡萄:180~200株/亩。
③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树的面积折算,按实际栽种面积和果树栽种合理密植来计算。
④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农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




















补偿标准


果树种类 苗高3m
以 下 胸径6~14cm以 内 胸径14cm
以 上 备 注
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 910~2260 2600~2030 1690~1430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 600~1560 1820~1430 1090~940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楠竹按此标准补偿,不能作材料的乔木,按其他树木类别补偿。
其他树木及竹类 420~720 1010~550 450~320 不能作材料的乔木、灌木,视郁蔽度按比例计算补偿。
柴、茅柴、芦苇 视生长状况每亩补偿240~400元
青苗补偿费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冢
类 别 双 穴 单 穴
水泥坟 1000 800
土 坟 600 400
备 注 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湘潭 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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