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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咪律师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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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三轮车之触犯刑法
更新时间:2013-04-23

案情: 某甲从事废品收购工作,某天的废品收购过程中,以1500元收购了价值4000元的一辆机动三轮车,且该三轮车没有任何票据。某甲心里暗自高兴其捡到了便宜,殊不知自己已经触犯刑法规定。

某甲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王律师点睛: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三轮车,其在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机动三轮车可能“来途不正”,但是抱着贪小便宜的思想,收购了三轮车。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蒙骗的,视为“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

王律师提醒您:贪小便宜可能是社会大众的一个普遍心理,但是有时候小便宜真的不能贪。除此之外,平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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