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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标准
马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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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标准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条规定包含如下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登记不是物权生效要件。机动车属特殊财产,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能使用,但这种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要件登记,而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便于车辆管理,进行的管理登记。是否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是否登记,不是判断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标准。

二、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方式,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只要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出卖人将机动车作为转让标的物交付与买受人,机动车所有权即转为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不管机动车是否进行了过户登记以及登记是否有效,都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交付后,买受人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可以对抗出卖人,如果出卖人反悔,买受人可以拒绝。买受人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侵占或者毁损机动车,买受人可以作为物权人主张相应的权益。

三、机动车交付后,新的物权人就该机动车享有的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机动车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虽然机动车自交付时物权转移,但是登记与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三层含义,

1是登记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是"善意第三人"的理解。善意,就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机动车已经转让,此处有两个要件,一个是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机动车已经转让的事实,第二个是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机动车已交付的事实。如果第三人已经知道机动车已转让与他人,且交付与他人,则不是善意,而是恶意;如果第三人仅知道出卖人准备将机动车出卖与他人,而不知道机动车已交付事实的,也属于善意。

3、具备合法和登记要件。合法就是第三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有效要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登记就是第三人在车辆登记部门已经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如果机动车所有权还没有登记到第三人名下,此时的第三人还不是《物权法》第24条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所以,物权法第14条中"第三人"应作狭义解释,不应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都属于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比如甲将自己机动车转让与乙,车辆已交付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乙在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丙损害,此处的丙不能以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向甲主张损害赔偿权,因为丙不是物权法24条规定的第三人。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交付后,车辆发生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丙只能向乙主张权利,不能向甲主张权利。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物权自交付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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