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多处伤残者赔偿计算方法,即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Ih)+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该计算方法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只规定不得超过10%,但不够具体。为了便于操作,关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2处伤残者,另一处次重伤残,6级以下的Ia值为8%,5级以上的Ia值为10%。
2、3处以上伤残者,Ia值均为10%。
3、一级伤残者,不再计算Ia值。
4、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不得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注:上述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2003年9月1日起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