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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音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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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要及时主张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3-04-21

近年来,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因开发商逾期交房、怠于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导致买受人未能如期进户、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引起的纠纷。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以及对逾期交房诉讼时效的不同理解,对于类似的案件不同的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交房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是从实际交房日之次日开始。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起诉之日起往前推两年,两年以前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倒数两年之内的违约债权诉讼时效予以保护。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次日起算,经过两年不起诉的,就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及《合同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沪高民【200110号)第26条规定:“预售房屋迟延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购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开始计算2年”。

本人认为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交房的时间,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次日起算,经过两年不起诉的,买受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本律师提示买受人要及时维权,以免过了诉讼时效,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等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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