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恶意辞退员工纠纷
鲁绪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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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主任律师
从业14年

张小姐于2012年12月,通过一家单位的考试被留任,成为一名外语翻译。当时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眼看试用期就要结束,原本认为自己的表现还不错,转正不成问题,但没想到,就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单位向她发出了辞退通知书,称她“不胜任工作”以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张小姐感到莫名其妙,她当初也是一路“过关斩将”选出来的,在试用期内也未出过差错,怎么就变成“不胜任工作”了呢?至于“违反相关制度”,她就更委屈:“我是新人,连个固定的办公桌都没有,当时是跟着一个老外办公,给他当翻译,他到哪我到哪,凭什么说在办公室找不到我人?”


济宁资深律师

鲁绪昌律师指出,结合张小姐的反映来看,单位的做法有以下问题值得商榷:

一是“不能胜任”与“违反规定”是两码事。不少“违纪”往往带有主观恶意,是故意为之;而“不胜任”则是客观上因能力不足达不到企业的任职要求。现实用工中,确有单位将两者混淆。可能是基于证据不足,达不到解除的程度,但又想让职工走人,于是简单相加。二是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只要有证据,那么用人单位便具有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且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以劳动者同意为前提。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向劳动者提出。三是就算职工违纪,也是得分轻重的,并不是任何违纪都可以立即辞退解雇的,对此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职工的违纪行为已经达到了辞退的程度。

试用期向来争议多,比如单位不按规定设置试用期;所谓录用条件事先未明示或约定清楚;过了试用期还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试用期不是单位认为的“随意期”,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操作,对职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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