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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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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计算方式争议
更新时间:2013-04-21

近日,济宁读者洪某来电话咨询,他将于5月在他工作的单位离职,他想弄明白他今年未休的年休假如何计算?因为,他想在离职前把今年的年休假耍了,但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给他的解释是,他因自己离职今年就不再安排他休假了。单位这样的解释对吗?

就洪某咨询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律师

鲁绪昌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由此可见,当年度中途离职符合条件的职工,也有权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那么洪某你2013年未休年休假,到5月1日应休年假时间为120天/365天*5天=1.6,所以你年休假为1天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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