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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国律师
安徽-安庆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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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损害获赔偿,雇主、定做人共担责
更新时间:2010-11-21

张先生:我受程某雇佣,协助他做一些防盗网的安装工作。前几天,在给一位业主安装防盗窗过程中,在钻孔时,不慎被电钻碰到左手,用去医疗费用近7000元。事后,双方为医疗费的承担发生纠纷。而程某却认为,我是在为业主工作时受伤的,医疗费应找业主要才对。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看,程某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在与业主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以获取报酬,符合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程某与业主之间实际上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张先生是受程某雇佣,与程某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条对定做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作为受害人可向雇主程某要求损害赔偿。当然,若张先生有证据证明定做人(业主)在选任、指示、定做方面存在过失时,可同时要求定做人(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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