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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刘友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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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5、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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