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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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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3-04-14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钱看似简单,但是有一些人却不能正确区分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常常会将借条写成欠条,或将欠条写成借条,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且在一定意义上均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究其法律性质却远远不同。

一、发生原因不同。

借条表明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其形成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基于纯粹的借款事实,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或证明。而欠条则可能基于租赁、劳务、利息、承包、服务等法律事实产生欠款后,由未按约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向催要债权遇阻的债权人出具的欠款关系书面证明,简单说来就是债权债务主体之间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性处理。所以,借款一定是欠款,但是欠款则未必是借款,两者不可混同。

二、诉讼时效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以及《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的规定,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同的。

对于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即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为二年。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条,如借贷双方仍不能就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则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合法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贷款人的债权即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欠条的形成原因及法律内涵可知,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就已经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侵害,即债权人此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遭受侵害。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同样丧失胜诉权,承担败诉后果。

三、法律事实审查不同。

借条往往能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只要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因借条产生的借贷纠纷,贷款人在庭审过程中一般只需出具借条并称述借款经过即可,无需举证证明债形成的原因,相比欠条较易认证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对方一般很难予以抵赖,大多以举证证明还款事实加以抗辩,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而如果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必须举证证明欠条的形成原因及其合法性,因为该欠条如果系因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的交易行为而产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对方就形成原因进行否认或抗辩时,该持有人往往还需继续举证加以补强。

但是也不能否认在因借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会有要求被告方提供证据证明债形成原因的情形。如果被告辩称诉争借条系原告胁迫其出具,此时被告就应当提交证据如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等凭证证明该胁迫行为的事实存在以及自己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否则仍然摆脱不掉败诉的后果。

借条和欠条虽有诸多不同点,但是有时候鉴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认识水平差异,常常出现借条或欠条的格式混同。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如果凭证或证明上虽明确写着"欠条"或"借条"字样,但是根据其实际记载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纠纷性质时,应当以实际记载为准,而不能仅以标题上的文字为准。因此法院在立案时如不仔细审查,就很容易在案由的认定上出现偏差,从而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乃至案件的正确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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