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借款合同一章,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
1、1995年7月1日 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四至六
——发布时间:1995年8月18日;文号:银发(1995)237号;名称:《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2、1996年5月1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至六调整为日万分之四
——发布时间:1996年5月2日;文号:银发(1996)156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三、1998年12月7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5日;文号:银发(1998)586号;名称:《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4、1999年6月10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发布时间:1999年6月9日;文号:银发(1999)192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5、2004年1月1日 逾期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10日;文号:银发(2003)251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