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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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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合同撤销权、变更权
更新时间:2013-04-13
一、什么情形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合同变更权和合同撤销权?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受理部门:
1、人民法院;
2、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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