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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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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征地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3-04-1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
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区片划分及"区片综合价"标准
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原有征地补偿及安置政策,将市区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两个区片,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


(一)"区片综合价"标准
单位:元/亩
区片综合价


土地类型 区片综合价 其中留村组部分
土地补偿费
Ⅰ级区片 Ⅱ级区片
水田、旱地、农田水利用地、内塘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32500 30000 7040
专业桑园、专业果园 35000 32500 8000
蔬菜基地 37500 35000 17600
其他用地(含未利用地) 18000 15500 3520


(二)区片划分
Ⅰ级区片: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湖街道、解放街道、新嘉街道、城南街道、长水街道南湖村、腾字圩村、缪家圩村和七星镇张宇圩村、七星村(含原新荡村)、原庄浜村(现并入高丰村);秀洲区塘汇街道、新城街道殷秀村、油车港镇百花庄村、古窦泾村、钱家桥村、濮家湾村、王江泾镇沈家桥村、宇四浜村、收藏村、金鱼桥村和嘉北街道吴家桥村、和殷村、陶家桥村、亭子桥村、顾家浜村、南陶浜村、百花村。
Ⅱ级区片:除一级区片外的市区其他区域。
二、青苗补偿费
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其标准如下:


土地类别 标准(元/亩) 备注
水田 1200
旱地 800
蔬菜基地、养殖水面 1500~2000 鳖塘4000~7000元/亩
国有外荡水面 500~800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一)果园。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1500~2000元(新剪插果苗每亩补偿800~1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2000~3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3500~5000元。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新种果苗每株补2~5元;盛产果树每株补40~70元。
(二)桑园。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新种桑园每亩补偿800~15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2500~3500元。
(三)其他树木。农户屋前屋后或沟旁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木胸径大小予以补偿(胸径按离地面1.3米处量算)。胸径在标准径段(即5厘米)以下每株补偿5元;5厘米以上至10厘米以下,每株补偿10元;10厘米以上至20厘米以下,每株补偿15元;20厘米以上,每株补偿15元~30元。也可一次性补偿800~2000元/亩。
(四)观赏性苗圃。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正规生产经营的观赏性苗圃补偿4000~6000元/亩。
(五)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注
水泥晒场 元/平方米 25
村级水泥道路 元/平方米 35~40
砂石道路 元/平方米 12~16
骨甏 元/穴 150
棺木 元/穴 300
线杆 元/档 1000~1500 三相五线制农用线
机埠 元/座 10000~25000 标准排灌机埠迁建费
硬化渠道、涵管 元/米 50~70
块石帮岸 元/米 150~200 以长度计
大棚 钢结构 元/平方米 10 以土地面积计
竹木结构 元/平方米 5 以土地面积计


地面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被征土地上国家电力、通讯、光缆、军用等线路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征地单位恢复;抢建的设施以及未经农业经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在农田任意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一律无条件清除。
四、其他费用
用于镇(街道)、村两级水利设施投入、社会福利、务工费和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等支出,按每亩1500元计算。
2012年度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指导线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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