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丁青林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24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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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 胜战计 ——胜势场景中的策略选择
更新时间:2006-11-09

前言 用古老的品牌“克隆”一块奶酪(节选)

一、“想说爱你不容易” (略)
二、律师应该既是将军,又是战士
不需要联想,大家也会看到,打官司如同打一场战争。战争的双方都需要人员、物资、外交、情报、谋略、武器,等等诸多的条件要素;另外,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同样需要人员、物资、外交、情报、谋略、操纵对方的要害“武器”(证据),等等必不可少的条件要素。不过,两者相比,不同的是,战争的地点不确定,基本上没有局限性,山地、平原,草原、湖海,森林、沼泽,随战争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决定,没有刻意的选择;但打官司却只有一个地点,那就是法院、法庭。特别的例外是,在特别情况、特殊条件下,为了通过对某些典型案件的审理,扩大社会影响,取得社会效益,或者出于便民的原则,法院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此外,战争与打官司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有各自的“游戏规则”。如,战争,有战争的“游戏规则”,比如阵地战、游击战等常规作战的一般规律;打官司,有打官司的“游戏规则”,这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过,尽管两者的“游戏规则”不同,但两者的游戏规则都是战争双方、打官司的双方必须熟悉而且必须遵守的“铁的纪律”,不能违背或者不能违反,否则,一定会遭遇折兵败将、甚至全军覆没的败仗,或者遭遇打官司的败诉。但是,这些不能违背、不能违反的“游戏规则”,需要的不是人们“生搬硬套”、“生吞活剥”地去套用,而是灵活、机动、机智地运用,避免重蹈赵括“纸上谈兵”的惨剧,避免出现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悲剧,所以,战争或者是打官司,就必须有“出奇制胜”、“波诡云谲”的所谓“阴谋诡计”。
对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如果仅仅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打官司、处理法律事务的“游戏规则”,而不懂得实施什么策略去运用这些“游戏规则”,只懂得运用有关条文“死拼硬打”,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不尽人意,甚至把应该胜诉的案件搞成败诉。因为,究其本质,法律服务工作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智力劳动,离不开“智慧、智谋”这些深刻的内涵。这样,律师势必既要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做当事人的“智囊”、军师,又要对所策划的策略、计谋,在法庭上、在法庭外,身体力行,“冲锋陷进”。因此,这就决定了律师既是诉讼的“指挥员”,又是诉讼的“战斗员”,既是指挥诉讼进程的“将军”,又是参与诉讼进程的“战士”的双重角色。另外,打官司与战争的相似性,无形中使那些用于“战争”的兵书战策、奇谋异划,又可以用为律师或其他类型的代理人、当事人本人,在打官司或处理法律事务时的借鉴、参考。因此,我国流传已久的兵书战策《三十六计》,应该成为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可资借鉴的谋略宝典。(以下略)

第一套 胜战计
——胜势场景中的策略选择
律师的执业活动、当事人的维权行为,是一个智勇相争、力谋互角的艰难过程,竞争激烈、对抗性强,参与其中的对立双方无不竭智尽力,苦心谋划,千方百计消减对方力量,确立自身优势,赢取利己效果。在对抗、角力中,一方或许能因势利便,一时占据上风,但在胜负未明、高下未判的情况下,切忌就此袖手,放松必要的警觉,否则发生形势逆转、功败垂成的后果也未为可知。法律事务中此类由强转弱、由胜转败的案例并不鲜见。个中缘由可以总结归纳出很多,特别是有些人倾向于将其归结为场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却有意无意地忽略、回避自己在胜势场景中策略选择上的失误与不当。这种怨天尤人、消极推委的态度,对于一名优秀的律师、一个精明的当事人来说,实不足取。那么,在己方稍占优势,或与对方旗鼓相当、僵持不下的时候,应如何作为,力争以最小代价取得最优效果?“三十六计”的首套计策——“胜战计”,可资借鉴。“胜战计”含“瞒天过海”、“围魏救赵”、“借刀杀人”、“以逸待劳”、“趁火打劫”、“声东击西”六个计策,表示的就是在具备一定成功把握的条件下,找准对方的弱点和不足,经周密策划、巧妙布局,从而最终赢取预想效果的策略选择问题。
第一计 瞒天过海
——以陌生的眼光看待熟知的事物
世间的事物,真相与表象往往不同,即使是我们司空见惯的事物,也可能隐藏着与平日不同的内涵和意蕴,可惜的是很少有人能够透过表象看真相,对于自己熟知的事物更是存在思考惰性,往往凭感觉、经验行事,结果坠入别人的圈套而不自知。“瞒天过海”的计策就是利用了人们的懈怠、疏忽心理,巧妙地将自己的计划隐藏在对手习以为常、司空见惯或自以为已经有所准备、防范的场景中,使其信以为真,不起疑心,然后趁其不备、出奇制胜的策略和计谋。
原文
[解语]备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太阳,太阴。
[按语]阴谋所为,不能于背时秘处行之。夜半行窃,僻巷杀人,愚俗之行,非谋士之所为也。如,开皇九年,大举伐陈。先是弼请缘江防人,每交代之际,必集历阳,大列旗帜,营幕蔽野。陈人以为大兵至,悉发国中士马,既而知防人交代,其众复散。后以为常,不复设备。及若弼以大军济江,陈人弗之觉也。因袭南徐州,拔之。
译文
[解语]如果认为自己的准备周到、防备严密了,那么思想意志就往往容易松懈;如果平日经常看惯的事情,那么也往往不会产生怀疑。这就说明,阴谋诡计常常隐藏在公开、暴露的事情、行为里面,而不与公开、暴露的事情、行为相排斥。张扬、显露的外在形式,隐晦、机密的计谋内容,往往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按语]阴谋诡计的谋略行为,不能在黑暗偏僻的时间、地点实施。在半夜了去偷盗,在偏僻的小胡同里杀人,这些都是愚昧庸俗的人去干的,不是谋略家所作出的事。比如,隋朝开皇九年,隋大举进攻陈国。进攻前,大将贺若弼先是规定沿江守备部队,每次换防、交接的时候,都要在历阳汇集,并插上很多旗帜,原野里布满了帐篷。陈国认为隋军要大举进攻,就立即集结全国的兵力进行防御。事后才知道是隋军的守备部队进行换防、交接,于是,陈国的军队再解散。这样,以后陈国的军队对隋军的这种做法就习以为常,不再进行防备了。等到贺若弼率领大军渡过长江,陈国人甚至还没有觉察,这样,隋军便轻易地袭击了南徐州,并占领了它。
[律师白话]“瞒天过海”之计策起源于唐代。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御驾亲征辽国,行至东海,见浊浪滔天,无边无涯,便心生疑惧,踌躇不前。这种情况下,大将薛仁贵苦劝未果,情急之下想出一条计策,选派士兵将一艘大船伪装成豪华宫殿,恭请太宗进“宫殿”议事。这样,船就在君臣两人言谈甚欢之间,悄然渡过大海,顺利完成了征伐辽国的战事。后来,人们就把“示假隐真”、“用一定的形式隐藏、掩盖一定的目的”的做法,比喻为“瞒天过海”,用来冠称三十六计的首计。
“瞒天过海”策略的核心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出其所不趋,趋其所不意”,实质是形式与内容的复杂关系。从常理上看,人们根据平常积累的知识、经验,应该能够顺理成章地推导出事物外在形式掩盖下的内容,就如“一加一等于二”一样,一般不会产生意外,人们也因此容易产生一种思维惰性,总是不加分析地认为熟知的、常见的或自己有所准备的事物会理所当然地生发出意料之中的结果。但从事物实际发展过程来看,其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相当复杂、多变的,单纯地依靠经验、知识来判断是靠不住的,必须依靠事物的具体发展环境、场合,具体进行考量和分析,否则,被别人的“瞒天过海”之计所蒙蔽,发生意料之外的结果也就毫不奇怪了。
掌握、运用“瞒天过海”计策的关键,是要以陌生的眼光看待自己熟知的事物,也就是在观察、认识、处理事物的时候,要撇开那些已知的、熟知的东西,以及由此产生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寓构划于人之共知、习以为常的事物,以求出奇制胜之效,或从中探知他人蕴涵其中的别有之图,早谋防范之道。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瞒天过海”的运用有善意、恶意之分,意图良好而运用无可厚非,并且只有真正掌握其要点和诀窍,方可识破、对付别有用心、意图从中渔利之人,切不可以为“瞒天过海”计策有失光明磊落而迂腐地采取拒斥态度。
在法律事务中,恰当运用“瞒天过海”计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识破对方不良意图
(1)密切关注对方动向,防止其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责任承担的主观目的。
有些债务人、侵权人或者合同违约方,为逃避承担财产责任,往往利用“对同一份财产不允许重复查封”的法律规定,在对方当事人毫无觉察的情况下,秘密制造出一场子虚乌有的经济纠纷或债权债务事实,然后由事先安排好的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将自己的财产罩上了一层法律“保护伞”,堵塞了真正的债权人、被侵权人通过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同样的诉讼保全措施主张自身权利的途径。这时,即使真正的债权人、被侵权人向法院诉请维护自己的债权或其他被侵害的权益,面临的结局也很可能是虽获得法院的有利判决,但实际权益却无从实现的难题。这里,债务人、侵权人使用的就是利用现有法律规定、规避责任承担的“瞒天过海”策略。
实务中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S市经营电机的K物资机电公司,因为公司经营者的故意,拖欠了十数家企业、个人的货款,出现了债权人“客”盈门的现象。公司经营者为达到赖债不还,甚至公司物资也不被用以抵债的恶意目的,就与自己的妻弟串通,“炮制”出一份以其妻弟为出借人、K物资机电公司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其妻弟凭借该“合同”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公司仅有的十来台电机。最后,在法院调解下,K物资机电公司“勉为其难”地同意把电机“作价”顶给了虚造出来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上讲机电公司已经一无所有,从而断绝了其他债权人追要货款的“念头”。
破解之道:及时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堵塞对方钻法律空子的余地;即便出现上述情况,也不要被对方形式上合法的“逃债”行为所迷惑,而要积极收集对方伪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据此打破其精心构造的法律“保护罩”。
(2)审慎从事法律行为,避免落入对方利用合法手段设定的圈套和陷阱。
近年来,一些推销蔬菜种子、回收加工蔬菜的公司、加工厂,以提供蔬菜种子、化肥、农药、地膜、技术指导等条件,与种植户签定《蔬菜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的条款十分完备,对蔬菜的回收标准规定的尤其详细,甚至可以说苛刻,完全达到的难度非常大。但多数种植户抵御不住丰厚回报的诱惑,加之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仔细领会合同条款,匆忙签约付款购买高价种子。依据回收合同中苛刻的回收要求和标准,这些公司、加工厂完全处于了主动地位。这样,如果蔬菜市场行情很好,他们有利可图,便“慷慨”地进行回收销售;如果行情不好,他们便借口“合同是双方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蔬菜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回收”,拒绝回收,但种植户面对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合同规定,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譬如,J市碧海蔬菜加工厂的经营业主,以每桶(2两)50元的低价购进了一批“日本黑田五寸胡萝卜”种子,图谋高价出售,赚取高额差价。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该厂精心策划了一场以“合同之名”行“高价出售蔬菜种子”、“行情不好拒收种子”的骗局,劝诱数十家农户与其签定了《种植收购胡萝卜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农户以每桶(2两)500元的价格购买该厂的胡萝卜种子,加工厂保证每桶种子可种植一亩,亩产量为7000——8000斤,成品率在80%以上,并承诺在胡萝卜成熟时,每斤成品按0.5元的价格回收,回收的标准是:胡萝卜直立、无分茶,每个长度在20CM左右,头部直径在4、5CM左右。另外,为转移农户注意力,增加协议书的诱惑力,该厂还为购买、种植其种子的农户提供一定的优惠,即农户可以从该厂赊购农药、化肥、地膜,等胡萝卜成熟回收时,再一并进行结算。签定了协议书的数十家农户,花费高价购买了种子,并进行了大面积种植,了最后种植出的胡萝卜能达到回收标准的却了了无几,不仅浪费了一个季节的地力、物力、财力和心血,而且还得应对该厂追讨农药、化肥、地膜款的现实问题。在这个案例中,J市碧海蔬菜加工厂就是利用农户不能理性面对诱惑,狡诈运用严格的合同条款,“瞒天过海”达到了其高价销售胡萝卜种子的目的。
破解之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要相信天上会凭空掉馅饼。因为,天上平白无故掉下的馅饼极有可能是别人为了引你上套而专门投下的诱饵。
2、掩饰己方弱点
在现实生活中,利用人们大都具有的“以貌取人”、“人靠衣裳马靠鞍”的这些浅层、感性的心理认识,恰当地运用“瞒天过海”的策略,也可以达到与新的业务客户顺利建立关系,或者顺利解决有关问题的效果。如,为了与新业务单位尽快建立合作关系,在初次接洽、接触时,有意识地布置、展示出一定档次、一定气派的形式、门面,以此给新的业务单位以势力充实、资金雄厚、人员充足、技术领先的印象,以赢得对方信任,为双方下一步的商讨奠定良好开端。当然,以这种方式运用“瞒天过海”的策略,必须以自身具备一定的实力为前提,而且主观目的必须是善意的,否则,即便暂时图谋得逞,也只能收一时之效,难有长久之功,甚至可能事与愿违,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L铸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展示自己的企业形象,设计了一个现代、时尚的网站。某日,一客户慕名来访,洽谈一笔业务,提出参观一下生产厂区,但公司缺乏必备的生产设备。于是,经理便把客户引到朋友开设的铸造车间参观,让其“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L铸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实力。最终,该公司顺利承揽到了这笔加工业务,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现代化铸造车间。这一事例,就是善意运用“瞒天过海”策略的成功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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