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部分侵财案件立案及量刑标准(山东省)
2013-04-11
徐文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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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一、盗窃罪
全国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山东省
标准:数额
较大:1000 数额
巨大:10000 数额
特别巨大:60000
二、诈骗罪
全国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
全国标准: 1、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山东省标准:数额
较大:2000 数额
巨大: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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