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中介合同纠纷案例
鲁绪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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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95人
山东-济宁
主任律师
从业14年

2013年春节过后,急于找工作的赵先生向某中介机构交了200元中介费,中介为他提供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份工作。该公司的招聘宣传单上提供的条件优厚:月薪3000元以上,提供免费住处和三餐。见待遇如此优厚,赵先生立马与该公司联系,经面谈后赵先生顺利应聘。可上班后才发现,工资是与销售额的绩效相挂钩,虽有免费住处,可条件太差,根本没人住,三餐质量差收费高。后经老乡帮助联系,赵先生找到如意工作。他以中介提供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为由要求退还中介费,中介则认为自己只是搭桥,情况有出入也是正常的,拒绝退还中介费。

劳动合同专业

鲁绪昌律师认为:赵先生交中介服务费后,双方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中介为赵先生提供的介绍服务存在明显的虚假。《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中介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核查该房地产公司招聘承诺信息真实性,对其中的虚假情况持放任态度。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赵先生已经老乡帮忙找到工作,不需要中介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中介应退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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