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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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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过低, 单位违法应当补发
更新时间:2013-04-07

近日,张女士来到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其在某公司工作已10多年。2012年7月,她因生病住院治疗,医院出具了4个月的病假条。可现在每月发给她的病假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后仅有390元。张女士遂咨询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济宁法援中心值班律师

鲁绪昌律师表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时,结合山东省的具体情况,2012年最低工资1260元,该单位在扣除社会保险后仅给付张女士390元的病假工资明显违法。

因此,张女士可先与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然,张女士需有证据证明其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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