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加班举证责任的承担
鲁绪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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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主任律师
从业14年
张小梅是一名商场营业员,最近,商场搞店庆,全场商品打折促销,他们每天9点上班营业、中午不休息,晚上10点闭店下班,每天工作13个小时,连续一个多星期。活动结束,她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店领导却称无加班费,不满意就走人。面对这种情况,她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但此时他却发现,自己手中只有工友的证言和店庆的宣传单,记载他们上班、下班时间的出勤簿等重要证据都在店方手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打赢官司吗?

  济宁合同纠纷专业

鲁绪昌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其中没有把追索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可见,追索加班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就讨要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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