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有限公司: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指派黄静律师为其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代理人,本案受理后,代理律师调查了以下事实:
2010年4月26日,贵公司雇请A等人为其修建隔墙。A等人接受雇请后于2010年4月28日开始工作。同年5月1日上午十时许在修建隔墙时从高处摔下致其二级脑外伤、皮肤挫裂伤、颜面部皮肤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牙外伤、右拇指近节远端骨折、右股骨髁前缘骨折、右2、3跖骨骨折。现正在襄阳区医院接受治疗,已花去医疗费用18000余元。
代理人认为:A与贵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并且确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法律规定,代理人特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积极与或律师协商解决此事。
为避免给贵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本律师真诚希望你们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如果在上述时间内公司没有诚意协商,那么在必要情况下,我们将依据的委托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此事。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黄 静
电话:13995717798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