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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义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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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
更新时间:2013-04-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1224日颁布的。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FIDIC合同条件和99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10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10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本文采取分条解读的形式,对每条解读都可以分为:解释、常见问题和对策三部分。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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