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因为华某的维修不到位,电梯吊绳在运行中脱落,致使乘坐电梯的王林林从三楼坠落受伤,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
事后,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遭拒。对方称其已交给华某维修为由,让王林林找华某索要。华某则表示其没有赔偿能力,只能在500元收益范围内担责。王林林遂咨询究竟应由谁赔偿?
鲁绪昌律师作为济宁合同纠纷专业律师表示,华某和物业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与华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关于因承揽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揽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必须分担责任的情形是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本案中,华某作为承揽人,也是电梯吊绳的更换者,却未能保证更换作业到位,对王林林所受损害自然难辞其咎。
物业公司将电梯维修工作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华某完成,属于选用对象有失误,明显违反规定,应当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