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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华律师
四川-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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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0-11-02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钟某亲属钟某某的委托,指派李明华律师在法院一审阶段为钟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到市看守所会见了钟某。经过法庭调查,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明。现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钟某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其并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钟某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恩怨,被害人最终死亡这一后果并非被告人所追求的,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不宜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钟某是在饮酒过度、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后并没有逃匿,而是回家睡觉,也表明其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钟某的交待,案发当天,钟某饮酒过度;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神智已经不清醒。并且,按照常理,犯罪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严重刑事犯罪后,一般会立即逃匿,但本案被告人却回家睡觉,这些情节均表明钟某系在神智不清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三、钟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

钟某年仅24岁,初中毕业即在家务农、此后外出打工,以前没有违法犯罪纪录,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

四、钟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坦白其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回忆起实施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其实施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国家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钟某刑罚。

五、钟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依靠低保维生,并且钟某的小孩年幼,无人抚养。请法庭在对钟某定罪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六、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对此,请求法庭予以考虑,并作为从轻判处的一个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其并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钟某具有坦白和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且系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此外,钟某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幼小子女,其系家庭的唯一劳动力,是其家庭的经济支柱,钟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庭经济已经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钟某家属仍积极筹措款项、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请求法庭根据钟某的各项从轻情节,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困难,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国家惩办和挽救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给予被告人钟某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李明华律师

2010年10月11日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于10月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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