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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建辉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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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某诈骗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3-29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克亮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刘克亮本人同意,指派喻建辉胡远华二人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今天依法参加法庭审理,参与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为被告人刘克亮进行辩护,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刘克亮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刘克亮所涉嫌罪名应当是诈骗罪而非盗窃罪。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的钱财,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的钱财。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的供述来看,本案各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是采取的欺骗的手段使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的,而并不是采取的秘密方式窃取的。首先,从各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方面来看,事先被告人刘克明邀约被告人刘克亮及其他各被告人来武汉的目的就是为了要诈骗,并不是要盗窃他人的财物。其次,从各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来看,作案的整个过程就是先物色行骗的对象,然后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使被害人上当受骗把财物交与他们,把银行卡及密码也告诉了他们,以此各被告人成功骗取到了被害人的钱财。在武昌火车站,由被告人王杰首先和被害人搭讪,然后欺骗被害人说火车晚点并且告诉被害人说可以帮助其搭乘军列,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到了汉口后由被告人刘克明故意编造事实使被害人主动交出随身财物并说出银行卡密码。最后个被告人借机甩掉被害人,整个诈骗过程结束。

二、被告人刘克亮有以下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刘克亮在本案中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而言所起的作用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从犯意提起的反面来讲,被告人刘克亮没有主动提起要实施诈骗犯罪。其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克亮仅仅就是在被告人王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时说了一句“那趟车确实已经晚点了”,在没有其他的言语及行为。尽管后来被告人刘克亮也参与了分赃,但就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言,其应该是仅仅扮演一个配合的角色,其所起的作用较小,行为危害性也较小。所以,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刘克亮的实际情况,对其能够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刘克亮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被告人刘克亮也是表示认罪的。虽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但对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是认罪的,依法不影响其认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刘克亮从归案后直到今天庭审中一直是表示认罪的,确有悔罪的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案发后,被告人刘克亮通过其家属积极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

三、量刑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行)》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并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刘克亮的犯罪数额为22932元,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的人民币三万元的情节。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综合被告人刘克亮的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一年有期徒刑为宜。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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