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按评估价征税,如何计征才合理
针对近期深圳市将在二手房交易中按评估价征税的传闻,深圳市地税部门28日向记者表示,按评估价征税政策将于下月实施,届时会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正式对外公布方案和相关信息。
目前,按评估价征税已经是事实,但是如何征税的问题,才是困扰市民的关键。本人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对于目前的卖出价,评估价应当就低不就高。按照评估价征税,早已是法律规定的,只是长时间以来没有认真执行。由于房地产的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地段、朝向、心里因素等等的影响,即使同一楼盘、同一楼层又有不同的交易价格。因此,在确定评估价格时应当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二、以前的购入价,应当就高不就低。由于长期以来使用"阴阳合同",导致房产证登记价与实际的成交价相差甚远。一套房可能经过多次交易,才被现在的业主购入,但是房产登记价仍然是最初的登记价,如果以此价格作为征税的扣除标准,有失公允。我认为,如果业主能够提供购入时的实际价格证据(如银行贷款记录、转账记录等),应当按照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为扣除额。如果无法提供或者明显不合理的,则按照购入房产时的时点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为扣除额。
依法征税应该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市民能够承受,同时不应该无限地追溯过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陈汉平律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