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区级区曙光中路248号曙光大邸5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XX,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48号曙光大邸X栋XX房,身份证号码:XXXXXX。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030.77元、滞纳金5079.5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所在的小区曙光大邸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曙光大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所住的栋住宅物管费收费标准为1.4元/平方/月,车库物管费30元/个/月。从2010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1日止,原告接手曙光大邸物业之后为被告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但被告尚欠从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住宅的物业服务费705.25元,总共拖欠705.25元。另外,被告还拖欠原长沙元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间的2006年11月至2010年5月物业服务费2325.52元。根据2010年5月27日原告与元丰物业公司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被告所拖欠的元丰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水费之债权已转让给原告。被告所拖欠的上述费用经原告和业委会多次催缴至今未缴纳,为此,原告只好向贵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