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龚乐群,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将(2012)长县民初字第3163号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2012)长县民初字第316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为被告周满与申请人负有同等责任,申请人已经垫付了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四万多,该笔款项应由被告周满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由于涉及到费用的分担,便于统一结算,申请人已经向贵院另行提起诉讼,为了更合理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特向贵院提出两案合并审理的申请,望批准。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