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情况和用途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市 街 巷 号的房屋 栋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类型 ,结构等级 ,完损程度 ,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税费(可据具体情况选择)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 元,由乙方在每月 日前交纳给甲方。甲方在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租金收取凭证。若无合法租金收取凭证,乙方可以拒绝支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 款执行:
1.按当时当地有关税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甲方负责房屋的修缮事宜,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 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屋租金中扣除;
3.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1.工料费由 方承担;
2.所有权属 方。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在无其它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 个月。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应当赔偿违约金 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 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欠交租金外,还应承担违约金=租金的 %×逾期天数。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租金的 %×转让天数。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含骑缝章)时生效,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 (盖章) 承租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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