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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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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人系酒驾行为主力
更新时间:2013-03-24
“酒驾入刑”至今已快两年,危险驾驶案的情况如何?到底哪些人容易犯“酒糊涂”?山东交通事故专业鲁绪昌律师通过对过去一年中代理的近二十起“危险驾驶”案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男性是“酒驾”的绝对主力;此外,两类人群值得关注,一类是在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管理者,另一类是专职司机;而是否“酒驾”,与文化程度没有必然联系。

  男性占“酒驾”者96.6%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2011年5月到2012年12月,“酒驾入刑”20个月来,济宁市三城区法院共审结与“酒驾”有关的刑事案件118件。其中3个案件的被告人因事故中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案件性质由“危险驾驶”升格为“交通肇事”,其余115名被告人,均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统计显示,男性成为“酒驾”的绝对主力。118个案件中,女性被告人仅有4名,占比3.4%,男性则占到96.6%。

  其次,从年龄来看,青壮年是“酒驾”的“骨干力量”。118名被告人,年龄最小的21岁,最大的61岁。其中26岁到35岁的51人,占43.2%;36岁到45岁的37人,占31.4%,两个年龄段合计88人,占比达74.6%。25岁以下及46岁以上的各为13人和17人,分别占11.0%和14.4%。

  再次,从文盲到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呈平均分布态势。118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学历的46人,占39.0%;中专及高中学历的32人,占27.1%;大专以上学历的40人,占33.9%。是否容易犯“酒糊涂”,与接受文化教育的多寡没有必然联系。

  最后,从被告人的职业分析,两类人群值得关注。一类是在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管理者,包括公司经理、董事长等,共计23人,占19.49%。另一类是专职司机,包括出租车司机、货车司机、公司专职司机和驾校教练等,共7人,约占5.93%。

  无视交规开“霸王车”

  很多人认为,因“酒驾”被判刑的被告人大多是被警方设卡查获的,但统计数据表明,这118起案件的被告人,真正因警方设卡查获而获罪的只有7人,仅占5.93%;即使加上交警在平常执勤中查获的,也只有35人,占比不到30%。七成以上的案件被告人,是因为发生事故,或者因为醉态毕露而“自投罗网”。

  依危险程度,“自投罗网”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是在停车场地当即惹祸。2011年12月13日中午,汶上籍男子祁亮到车站接到朋友后,两人找了家饭馆一起喝酒,先喝白酒再喝啤酒。下午4点多,祁亮带着朋友到济宁贵和商场停车场取车。平时车技不错的他却在倒车时碰擦了停车场内的反光立柱,车库管理员见状过来指挥,祁亮把方向盘打得过猛又将车库管理员撞倒在地。经检测,祁亮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毫克。法庭最终判处祁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另一类是驶上道路后遇到红绿灯露馅。不少“酒驾”者认为酒后驾控车辆完全没问题,可一旦在路上遇到情况,哪怕只是“红灯停、绿灯行”这样简单的情况,也往往无法应对,不是一头撞上前方等待红灯的车辆,就是在红灯变绿后迟迟不知起步。更有甚者,遇到红灯时还知道停车,变成绿灯后却已酣然入睡。

  再一类是无视交通规则开“霸王车”。部分“酒驾”者饮酒后无视交通规则乱开车,其危险程度又上了一个等级。2012年1月28日农历大年初六晚10点多,在济宁打工的李宏国与老乡喝完酒后,驾驶轿车逆向驶入太白路邹城方向,迎面与一辆轿车相撞。经司法鉴定,案发时李宏国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95毫克,是“醉驾”标准的3.7倍。最终,李宏国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22000余元,自己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4000元。

  “自投罗网”中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要数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了。118起案件中,发生单车或多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有72起,占比为61.01%。这72起事故,轻则追尾碰擦,重则车毁人亡。

  另类“酒驾”同样有罪

  “酒驾”获刑的虽多为汽车驾驶员,但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现象也比较常见。118起案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有16起,占调查总数的13.56%,其中不乏与机动车、助动车、自行车等相撞,造成车损人伤的案例。一位23岁的男青年,醉酒后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结果与轿车相撞,造成轿车物损3000余元,自己则车毁人伤,构成十级伤残,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罚金5000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机动车”的范围并非仅仅限于汽车及两轮摩托车。燃油助动车、燃气助动车甚至电动自行车,如果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那么,醉酒驾驶这类车辆同样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2年3月18日晚,杨士飞下班后与同事喝了点酒,回家途中路过加油站,顺便给他的燃油助动车加油。此时,巡查到此的民警发现杨士飞的车子没有牌照,上前盘问时又发现杨士飞满嘴酒气,便对他进行了呼气测试,后来又做了抽血检验。结果,杨士飞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毫克。警方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士飞的燃油助动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车辆属于机动车。后任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士飞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此外,据鲁绪昌律师介绍,虽然目前济宁市还没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判有罪的案例报道,但从全国范围看,醉驾电动自行车被判处刑罚已非个案。浙江、江苏、江西、等地均有此类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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