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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其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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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0-10-17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

(一)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的内容较简单,在适用时应注意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条文解释
  该条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内容较简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再乘以相应的年限即可。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2、条文理解
  ①关于计算标准,本条为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确立了两个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个人年均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②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为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③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斟酌因素,既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①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②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③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上述公式中的伤残系数是如果确定的呢?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四)医疗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条文解释
??①本条确定了医疗费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的计算、举证责任规则等。
??②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
??③在赔偿范围上,不仅包括受害人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等。
??④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费\\\"不包括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2)关于\\\"后续治疗费 \\\"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

(五)误工费的赔偿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条文解释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
??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②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③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 X?误工时间
??4、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①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在此,有两个问题需明确。第一、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第二、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没有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误工损失。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获得赔偿。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施?自治区、直辖市。

(五)残疾辅助器具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2、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费用的规定。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适用时,应注意对\\\"普通使用\\\"的理解。在实务中,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六)护理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②护理费的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③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④护理级别。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条文解释
??本条第一款是有关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②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员陪护的,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确定。
??本条第二款是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处理。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适用本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此,赔偿权利人必需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和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②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为合理部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③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则需要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当得到赔偿。

(八)营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②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九)交通费的赔偿及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2、条文解释
  本条确定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①交通费是受害人极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强调实际发生的费用。
??②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
??③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相吻合。
3、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座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乘座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座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座软卧、卧铺的,应当允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座该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座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由受害人说明乘座的合理性。
??②解释中的\\\"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均属于正式票据。
??③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吻合,不相符的不能赔偿。

(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标准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1、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①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②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2、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①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②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③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①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a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b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c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②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a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b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③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a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b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c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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