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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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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鹏应重庆晚报邀请点评“少年溺水案”
更新时间:2013-03-20

重庆晚报讯 大足县8名高中生暑假聚餐,酒后一起到龙水湖游泳。结果,19岁的沈于杰再也没能上岸。7月7日,他的尸体被打捞上来。8日,经大足县玉龙司法所调解,沈于杰父母与其他7名同学达成协议,收取2.1万元补偿款。
7月5日,大足县第一中学学生沈于杰和7名同学中午相约吃火锅,每人喝了约3瓶啤酒。饭后,8人决定到龙水湖游泳。下午3点左右,大家发现沈于杰没有上岸。7名同学便租船自行寻找,但直到当晚6点钟仍没找到,才报了案。
7月7日,沈于杰尸体被打捞。大足县玉龙司法所召集沈于杰父母和另外7名学生及家长进行调解。沈于杰父母认为7名同学不该在已经喝酒的情况下让沈于杰下湖游泳,并且发现异状应及时报警。他们认为儿子的死,7名同学有责任。但7名同学表示,已经成年的沈于杰是自己要下湖游泳的。他游泳溺亡,也不是他们造成的。
经调解,7名同学和家长表示,出于同情,他们自愿补偿小杰父母一些钱,每名同学给付3000元,共计2.1万元作为此次事故的补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徐桂鹏律师称,由于沈于杰已19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酒后游泳的危险性。而且他是自己决定下湖游泳的,因此,他的溺亡,同伴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他不想游泳,同伴硬拉他下水,那么,同伴就要对他的溺亡承担责任。此外,同伴没在发现异状时第一时间报警,属处置失当,并不能因此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杜彦 通讯员 刘线平

节选自2011年7月10日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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