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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曾金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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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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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3】205号 签发人:杨晓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
2012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2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967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2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655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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