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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更新时间:2013-03-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4、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5、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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